通过技术的发展,可以有效弥补警察本身素质的差异性和警力的不足,但这些工具和它们的局限性仍然使警察的选择存在漏洞。
另一方面也可以避免在单行法中对武力使用的原则、条件和程序等的重复规定之累,实现警察作用法领域法律体系的系统优化,厘清组织法、作用法和救济法三者之间逻辑关系,进而促进各类法律本位功能的回归,从而建构起上、下位阶的法律之间内容统一完整,具有可操作性的法律规范体系,解决实践中的武力使用不当和法律规范缺位问题 三、两地警察武力使用实体法统制的比较分析 对警察武力使用的评价包括合法性与正当性两个方面。枪炮的种类有手枪、冲锋枪、步枪、散弹枪、机枪和火炮。
由于时代的进步,许多犯罪情况并非一般棍、刀、枪所能制止,在民主法治时代,为了避免动辄造成伤亡后果,也不是每种情况都使用刀、枪,因此必须对警械种类的立法重新进行审视。该条分别规定了比例原则的三项要素即适当性原则(合目的性原则)、必要性原则(最小侵害原则)和狭义比例原则(衡量性原则),作为所有行政行为应遵循的一般性规定,当然为警察武力使用提出了应符合比例原则的要求。警察辅助原则既尊重了其它机关的法定权限,也尊重警察机关的主要任务所在,即尽可能由其它负有法定义务的机关对危害予以防止,而只有当其它机关无法或不能即时制止或排除时警察才需出动。进而,我们需要在更加宏大的背景下,考量世界上其他国家和地区对警察武力使用的统制问题,并在此视角下架构警察武力使用的规范问题。[6] 蔡庭榕等著:《警察职权行使法逐条释论》,五南图书出版公司2005年版,第23—24页。
而大陆的《警械和武器条例》则直接以器械为分类位阶和依据,虽然不同的器械对应不同的违法犯罪程度,但是对同一类违法犯罪行为却没有强度上的严谨区分。…… [5] 《警械使用条例》颁布于1933年9月25日,全文共11条,1968年修正后有14条,后来又经四次修正,最后一次修正为2002年6月26日,修正后为15条。3.行政机关应在法定期限内作出行政行为。
尤其在正当程序原则起到独立决定性影响的案件中,不充分论证正当程序原则与《行政诉讼法》及其司法解释等相关规范之间的关联性,仅依凭法院的能动司法,无疑会削弱裁判的说服力,也难免会让人产生滥用司法权的误解。通过对75份行政判决书的分析发现,正当程序原则已经在土地、知识产权、社会保障、交通运输、教育、建筑(房屋)、林业、治安、税务等领域的行政案件中得到运用,适用领域较为广泛。管君:法槌下的正当程序,载《行政法学研究》2007年第3期。 四、法院适用正当程序原则的未来展望 展望未来,法院应在如下几个方面完善正当程序原则的适用: (一)在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与尊重行政权之间寻求合理的平衡 有的案件中,法官之所以会错误地将正当程序原则理解为是对行政相对人的程序性要求,主要原因在于对正当程序原则缺乏基本了解。
当然,这并不排斥同时适用正当程序原则,特别是强调违反上述法定程序就是违反正当程序原则,以增强裁判的说服力。(三)调试对行政行为的审查强度 正当程序原则被适用于审查行政行为的强度呈现一定的层次性,大致可分为三个层次: 1.弱审查,即认定行政行为违反正当程序构成行为瑕疵,但不影响其合法性。
又如,在林州市人民政府与田天生土地行政处理上诉案中,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在判决中指出:林州市人民政府作出的土地权属处理决定认定争议土地涉及田天生家老宅、范明银家老宅和村集体土地三部分,但未通知作为土地权利人的村集体单位参加行政程序,剥夺了村集体单位依法享有的知情权、参与权、陈述权,违背了行政程序的正当程序原则,属于程序违法,应予撤销。75个案件中有60个案件,法院是在这一意义上加以适用的。因为这些法定程序既体现了正当程序原则的基本要求,又具有明确性和可操作性。何海波:司法判决中的正当程序原则,载《法学研究》2009年第1期。
本文所探讨的是法院在判决书中明确提及正当程序原则的情况。3.若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行政行为程序不明确,有多种解释的可能,应当在多种解释方案中,选择最符合正当程序原则要求的解释方案。但在审判实践中,法院并没有因此而抛弃对正当程序原则的适用,而是运用多种方法进行了探索。此外,上述案件中,正当程序原则都是在判决书的裁判说理部分被适用作为审查行政行为合法性的依据,而不是被引用作为案件最终的裁判依据。
在2006年5月15日审结的吴雄飞等与郭子乐行政复议决定纠纷上诉案中,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在判决中援用了近乎相同的判决理由,认为:虽然行政复议法没有明确规定行政复议机关必须通知第三人参加复议,行政复议时可以采取书面审查的办法,但根据正当法律程序的要求,行政机关可能作出对他人不利的行政决定时,应当听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当事人具有要求听证的权利。如张成银诉徐州市人民政府房屋登记行政复议决定案。
参照先例 一、问题的提出 正当程序原则起源于英国古老的自然公正原则,20世纪初逐步被适用于行政机关,其最为核心的要素是避免偏私和听取意见。但该程序瑕疵不足以否定征收行为的正当合法性,可予支持。
[10]尤其在判断是否撤销行政行为之时,反思均衡的思维过程尤为重要。但省政府在未听取利害关系人郭子乐的意见的情况下即作出于其不利的行政复议决定,违反正当法律程序。(二)模糊正当程序与法定程序的界限 法院适用正当程序原则的另一种方法便是对正当程序与法定程序的区别予以模糊化处理,违反正当程序原则也即违反法定程序。其余案件中,法院对正当程序原则的理解有所差异: 1.行政机关应当保护当事人对先前行政行为的信赖利益。5.行政行为应当在查明事实的情况下作出。[7]通过对判决书的分析发现,法院对正当程序原则内涵的扩大性解释具有一定的任意性,缺乏说理。
比如,在宁夏平罗县会元锰钢厂与宁夏平罗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裁决纠纷上诉案中,宁夏回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判决指出:该处理决定还在没有确定涉案土地四址的情况下认定上诉人和原审第三人的土地面积并以此做为确定四址的依据,违反了行政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应当遵守正当程序的原则。[12]对于法定程序应当如何理解,学界观点虽莫衷一是,但一般认为法定程序只包括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程序。
三、法院适用正当程序原则面临的问题 由于我国尚未制定统一的行政程序法,现有法律对行政程序的规定不完善,为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法院适用正当程序原则审查行政行为具有一定的必要性。其中,2004年到2008年平均每年2个左右,2009年到2012年,平均每年15个。
2.若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行政行为程序达不到正当程序原则的基本要求,即达不到基本的程序正义时,法院可通过适用正当程序原则对该法定程序进行合理解释,使其符合正当程序原则,进而再予以适用。从2004年到2013年,法院对于正当程序原则的适用从未间断。
但在个别行政案件中,正当程序原则的运用却完全背离了正当程序原则的这一目的。最后,正如2009年学界对中国行政诉讼状况的一个基本判断:法院的处境相当困难,司法的功能比较有限。[3]法院在张成银案之前就已在田永诉北京科技大学拒绝颁发毕业证、学位证行政诉讼案、刘燕文诉北京大学(学位评定委员会)案、宋莉莉诉宿迁市建设局房屋拆迁补偿安置裁决案中运用了正当程序原则,但判决书中未明确提及该原则,对此有些学者已有精辟分析,见杨建顺:《行政规制与权利保障》,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第687—688页。本案被告在作出处理程序中,未提供相关立案审批材料
这一对正当程序原则的滥用背离了正当程序原则的基本价值。最后,正如2009年学界对中国行政诉讼状况的一个基本判断:法院的处境相当困难,司法的功能比较有限。
但正当程序原则作为法律原则具有抽象性和不确定性,法院在适用过程中也出现了一些问题,体现在如下几个方面: (一)存在滥用正当程序原则的现象 根据《行政诉讼法》第1条,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是《行政诉讼法》的首要立法目的,法院运用正当程序原则审查行政行为应当坚守《行政诉讼法》的这一立法目的,重视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2012年实施的《酒泉市行政程序规定(试行)》第5条更是明确规定:(正当程序原则)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行为,可能影响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除法定情形外,应当书面告知其事实、理由、依据、陈述权、申辩权,以及行政救济的途径、方式和期限。
2.若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行政行为程序达不到正当程序原则的基本要求,即达不到基本的程序正义时,法院可通过适用正当程序原则对该法定程序进行合理解释,使其符合正当程序原则,进而再予以适用。 注释: [1]周佑勇:行政法的正当程序原则,载《中国社会科学》2004年第4期。
未显示当事人参与处理记录。比如,《行政处罚法》将听证制度引入我国,2008年实施的《湖南行政程序规定》实现了地方行政程序的法典化,2011年实施的《行政强制法》要求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执法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利害关系人享有陈述意见、申辩的权利,并听取其陈述和申辩。该案中,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认为:行政复议法虽然没有明确规定行政复议机关必须通知第三人参加复议,但根据正当程序的要求,行政机关在可能作出对他人不利的行政决定时,应当专门听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解释是法官的最终权力,但并非其独断意志的产物。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指导性案例,各级人民法院审判类似案例时应当参照(第7条)。[13]2010年11月26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案例指导工作的规定》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的指导性案例,统一在《最高人民法院公报》、最高人民法院网站、《人民法院报》上以公告的形式发布(第6条第2款)。
在地域分布上,运用正当程序原则的法院遍及我国中、东、西部地区的多个省份。比如,在尚先忠与沈阳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局规划行政复议纠纷上诉案中,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在判决书中指出:市规划局在履行生效判决重作的过程中,直至2004年6月22日方作出复议决定,明显超过法定期限,不符合正当程序原则,但不足以导致撤销该行政复议决定。
三、法院适用正当程序原则面临的问题 由于我国尚未制定统一的行政程序法,现有法律对行政程序的规定不完善,为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法院适用正当程序原则审查行政行为具有一定的必要性。[6]本案对正当程序原则的适用在后文有所论述,此不赘述。